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霸凌處理四原則-「主動發掘、明快處置、配合偵辦、對外說明」

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

司法小志工報你知-5女霸凌1女,高職生堅持提告


5女霸凌1女,高職生堅持提告

時事要聞:摘錄自中央社 – 2011年12月8網路新聞
新聞相關內容
(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8日電)台○縣某高職發生女學生霸凌事件,5名女學生不滿女同學造謠,喝令女同學下跪、掌摑,並且強灌礦泉水;施暴的女學生、家長雖然向被害人道歉,不過被害人堅持提告。
○○私立○○高工2年級女學生,昨天向警方報案,控告學校5名分別就讀12年級的女同學、學妹妨害自由和傷害,並且出示手臂和臉頰驗傷單。
女學生表示,5名同學和學妹前天中午將她強制帶到學校附近的○○公園,喝令她下跪,並且掌摑和強灌礦泉水。
警方昨天、今天陸續傳喚5名被告女學生到案,5名女學生坦承犯行,供稱因不滿被害人在校園內散佈謠言,才會「給她教訓」。
相關法令責任
刑法第302(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)
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刑法第277(普通傷害罪)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78(重傷罪)
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刑法第283(聚眾鬥毆罪)
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,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下手實施傷害者,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。


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?
一、    向導師、家長反映。
二、    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。
三、   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。
四、   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
教育部反霸凌申訴專線:0800-200-885
五、    向市政府教育局(國中、小)、校外會(高中、職)投訴
市政府教育局(國小教育科)專線:(06)390-1243
市政府教育局(國中教育科)專線:(06)298-2586
臺南市第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專線:(06)228-8585
臺南市第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專線:(06)572-8753
仁愛國小專線:7222227-802
六、    向警察反映
110報案專線
少年警察隊保護少年專線:(06)637-0080
七、    其它(好同學、好朋友)



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  製發
服務專線(06)637-00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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