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

霸凌處理四原則-「主動發掘、明快處置、配合偵辦、對外說明」

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

司法小志工報你知-5女霸凌1女,高職生堅持提告


5女霸凌1女,高職生堅持提告

時事要聞:摘錄自中央社 – 2011年12月8網路新聞
新聞相關內容
(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8日電)台○縣某高職發生女學生霸凌事件,5名女學生不滿女同學造謠,喝令女同學下跪、掌摑,並且強灌礦泉水;施暴的女學生、家長雖然向被害人道歉,不過被害人堅持提告。
○○私立○○高工2年級女學生,昨天向警方報案,控告學校5名分別就讀12年級的女同學、學妹妨害自由和傷害,並且出示手臂和臉頰驗傷單。
女學生表示,5名同學和學妹前天中午將她強制帶到學校附近的○○公園,喝令她下跪,並且掌摑和強灌礦泉水。
警方昨天、今天陸續傳喚5名被告女學生到案,5名女學生坦承犯行,供稱因不滿被害人在校園內散佈謠言,才會「給她教訓」。
相關法令責任
刑法第302(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)
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刑法第277(普通傷害罪)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78(重傷罪)
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刑法第283(聚眾鬥毆罪)
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,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下手實施傷害者,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。


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?
一、    向導師、家長反映。
二、    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。
三、   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。
四、   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
教育部反霸凌申訴專線:0800-200-885
五、    向市政府教育局(國中、小)、校外會(高中、職)投訴
市政府教育局(國小教育科)專線:(06)390-1243
市政府教育局(國中教育科)專線:(06)298-2586
臺南市第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專線:(06)228-8585
臺南市第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專線:(06)572-8753
仁愛國小專線:7222227-802
六、    向警察反映
110報案專線
少年警察隊保護少年專線:(06)637-0080
七、    其它(好同學、好朋友)



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  製發
服務專線(06)637-0080

2011年11月26日 星期六

不要亂丟垃圾-廢棄清理法

不要亂丟垃圾-廢棄清理法
大雄期待了很久,總算等到元旦4天連假到來,爸爸開車帶著全家人到新達港玩,「走走走走走,我們小手拉著手….」大雄一路上和妹妹邊哼著歌邊吃著零食,心 情十分輕鬆愉快,想到待會兒可以吃魚丸和看漁船,兩兄妹都顯得十分興奮。手中的零食吃完時,妹妹乖乖地依照爸媽教導的將零食放到事先準備好的塑膠袋裡,準 備看到垃圾桶時或帶回家丟棄,大雄卻很頑皮,將吃完的洋芋片包裝袋和可樂空罐,隨手往窗外一扔,妹妹看了驚呼:「媽媽,哥哥亂丟垃圾」,大雄狠狠瞪了妹妹 一眼,喝斥她:「你很愛告狀耶」。
正當媽媽聞訊從副駕駛座轉頭要訓誡大雄時,突然聽到後面一聲巨響,爸爸趕緊將車速減慢並靠邊停下,才發現行駛在後方的駕駛和機車倒在路旁,一個胖胖的歐巴桑鐵青著臉站起來,爸爸和媽媽趕緊幫歐巴桑扶起機車,大雄和妹妹也幫忙撿起散落一地的水果。
「你們怎麼亂丟垃圾啦?剛剛我因為要閃避你們丟出來的鐵罐所以一時打滑就摔車了,幸好我車速不快,所以沒有受傷,不然後果不堪設想啦」歐巴桑氣急敗壞地連珠砲似地說完一串話。
「對不起,對不起,阿姨是我不好,我下次不會亂丟垃圾了」大雄嚇得臉色發白,趕緊道歉,爸媽也頻頻致歉,爸爸並掏出皮包想賠償機車修理費和摔壞的水果,歐 巴桑看到大雄一家人的態度很誠懇,脾氣才緩和下來,揮揮手說,「算啦!這車很舊也沒怎樣我不用修啦,水果是我自己種的免錢啦,你們要注意啦,不然萬一出人 命怎麼辦,小弟你不要這麼皮啦」說完拍拍身上的灰塵就騎車走
了,留下驚恐不已的大雄一家人。
「大雄,你這樣將垃圾隨意丟出窗外,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,是要處罰鍰的,且如果因此使他人受傷或死亡,是觸犯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,民法上也 要負賠償責任的」爸爸等繼續上路,全家心情平復以後,語重心長地說。「我知道了錯了,爸爸」大雄摸摸頭,不好意思地說。

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

順手牽羊,不論成不成功,都要受到處罰嗎? 

    小源有一天利用假日到市區逛百貨公司,看到一組新發行的遊戲卡,帶覺得非常喜歡,可是身上帶的錢不夠,又不敢回家向媽嗎要錢,左思右想後,就趁店員不注意 的時候,拿了卡帶偷偷地放入自己的包包裡,以為神不知鬼不覺,沒想到卻被店裡的隱藏式攝影機全部拍攝下來,最後還是被店主發現了。在日常生活中,我們有時 會很喜歡自己看到的一些東西,但可能因為自己沒有足夠的錢去買,或是父母不准我們買,而感到失望。但如果因此使用不正當的手段去偷取,一旦被抓到,可能就 要人財兩失了。怎麼說呢?因為法律保障人民的財產權,也就是每個人對於自己的東西,都擁有所有權,如果沒有得到東西主人的同意,其他人是不可以加以占有或 使用的。所以為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,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特別規定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且不 管是為自己的需要而偷東西,還是因為受到別人的煽動或唆使而下手,偷竊都觸犯了竊盜罪。有句話說「君子愛財,取之有道」,對於不屬於自己的東西,即使再怎 麼喜歡,也不可以用不正當的方法取得,否則除了要受刑法上的處罰以及賠償他人財產上的損失之外,也會給自己貼上小偷的標籤。還有我們常常向別人借東西,卻 忘了先告訴別人一聲,這樣不僅不尊重他人,有時也可能讓人誤認你偷了他的東西,不可不小心。